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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分等定级管理规定
2005-09-20 10:44  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分等定级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确定了加油站分等定级的要求和评定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加油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23号,2004年12月2日)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9号)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商务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零售商场(店)服务质量规范》(DB64/T269-2003)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与评分标准

    加油站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200分,达标分180分)、四星级(160分,达标分140分)、三星级(120分,达标分100分)。

    4 等级划分考核的主要方面

    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设备设施、环境保护、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其他附属服务设备设施、市场信用等。

    5 等级划分要求

    5.1 五星级加油站(200分)

    5.1.1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15分)

    5.1.1.1 加油站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5分)

    5.1.1.2 加油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5分)

    5.1.1.3 加油站外观设计美观、大方、醒目,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现代化特点,连锁经营企业加油站外观设计、标识统一。(5分)

    5.1.2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25分)

    5.1.2.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并采取了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5分)

    5.1.2.2 加油机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5分)

    5.1.2.3 加油站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齐全。卸车场地有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有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5分)

    5.1.2.4 加油站的储油罐设置有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仪,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5分)

    5.1.2.5 加油站内所有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5分)

    5.1.3 加油站环境保护(15分)

    5.1.3.1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滴漏。(5分)

    5.1.3.2 加油站作业场所环境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5分)

    5.1.3.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5分)

    5.1.4 加油站经营管理(70分)

    5.1.4.1 加油站具有稳定的成品油来源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长期的供油合同。(7分)

    5.1.4.2 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7分)

    5.1.4.3 不得采取限额、限量销售成品油或搭车销售其他油品。(7分)

    5.1.4.4 不得销售不合格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7分)

    5.1.4.5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标识。(4分)

    5.1.4.6 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4分)

    5.1.4.7 加油站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3分)

    5.1.4.8 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计量单位。(4分)

    5.1.4.9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6分)

    5.1.4.10 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标准度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6分)

    5.1.4.11 加油站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5分)

    5.1.4.12 加油站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和监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有关情况。(10分)

    5.1.5 安全管理(12分)

    5.1.5.1 加油站必须取得商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等部门年检或年中检验合格证明。(4分)

    5.1.5.2 加油站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分)

    5.1.5.3 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制定了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4分)

    5.1.6 信息化建设(10分)

    5.1.6.1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的加油站信息数据库,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供油及市场信息。(5分)

    5.1.6.2加油站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化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通讯系统、网络技术已实现与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www.oil.gov.cn宁夏子站)的联网。(5分)

    5.1.7  其他附属服务设备设施(23分)

    5.1.7.1 具有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休息间、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必须具备水冲式卫生间或活动式厕所。(10分)

    5.1.7.2坚持以人为本,在经营油品的同时,开展小超市、餐饮等便民的非油品零售经营业务,对外服务的小超市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小餐饮店经营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5分)

    5.1.7.3 加油站小型超市(便利店)必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零售商场(店)服务质量规范》(DB64/T269-2003)的相关规定。清真食品销售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8分)

    5.1.8 市场信用(30分)

    5.1.8.1 加油站对外公布各项服务和承诺,并严格遵守承诺内容。(6分)

    5.1.8.2 加油站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6 分)

    5.1.8.3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6分)

     5.1.8.4 在司法部门、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6分)

    5.1.8.5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投诉处理率24小时内达到100%。(6分)

  5.2 四星级加油站(160分)

  5.2.1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15分)

  5.2.1.1 加油站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5分)

  5.2.1.2 加油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5分)

  5.2.1.3 加油站外观设计美观、大方、醒目,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现代化特点,连锁经营企业加油站外观设计、标识统一。(5分)

  5.2.2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20分)

  5.2.2.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并采取了相关节能措施。(5分)

  5.2.2.2 加油机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5分)

  5.2.2.3 加油站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齐全。卸车场地有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有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5分)

  5.2.2.4 加油站内所有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5分)

  5.2.3 加油站环境保护(15分)

  5.2.3.1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滴漏。(5分)

  5.2.3.2 加油站作业场所环境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5分)

  5.2.3.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5分)

  5.2.4 加油站经营管理(50分)

  5.2.4.1 加油站具有稳定的成品油来源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长期的供油合同。(6分)

  5.2.4.2 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6分)

  5.2.4.3不得采取限额、限量销售成品油或搭车销售其他油品。(6分)

  5.2.4.4 不得销售不合格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6分)

  5.2.4.5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标识。(3分)

  5.2.4.6 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4分)

  5.2.4.7 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计量单位。(3分)

  5.2.4.8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4分)

  5.2.4.9 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标准度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4分)

  5.2.4.10 加油站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和监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有关情况。(8分)

  5.2.5 安全管理(9分)

  5.2.5.1加油站必须取得商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等部门年检或年中检验合格证明。(3分)

  5.2.5.2 加油站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分)

  5.2.5.3 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制定了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3分)

  5.2.6 信息化建设(10分)

  5.2.6.1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的加油站信息数据库,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供油及市场信息。(5分)

  5.2.6.2加油站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化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通讯系统、网络技术已实现与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www.oil.gov.cn宁夏子站)的联网。(5分)

  5.2.7 其他附属服务设备设施(17分)

  5.2.7.1 具有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必须具备水冲式卫生间或活动式厕所。(8分)

  5.2.7.2坚持以人为本,在经营油品的同时,开展小超市、餐饮等便民的非油品商业零售经营业务。(5分)

  5.2.7.3 加油站小超市(便利店)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零售商场(店)服务质量规范》(DB64/T269-2003)的相关规定。(4分)

  5.2.8 市场信用(24分)

  5.2.8.1加油站对外公布各项服务和承诺,并严格遵守承诺内容。(6分)

  5.2.8.2 加油站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6分)

  5.2.8.3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6分)

  5.2.8.4 在司法部门、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6分)

  5.3 三星级加油站(120分)

  5.3.1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10分)

  5.3.1.1 油站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5分)

  5.3.1.2 加油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5分)

  5.3.2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16分)

  5.3.2.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并采取了相关节能措施。(4分)

  5.3.2.2 加油机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4分)

  5.3.2.3 加油站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齐全。卸车场地有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有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4分)

  5.3.2.4 加油站内所有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4分)

  5.3.3 加油站环境保护(12分)

  5.3.3.1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滴漏。(4分)

  5.3.3.2 加油站作业场所环境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4分)

  5.3.3.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4分)

  5.3.4 加油站经营管理(40分)

  5.3.4.1 加油站具有稳定的成品油来源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长期的供油合同。(6分)

  5.3.4.2 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6分)

  5.3.4.3不得采取限额、限量销售成品油或搭车销售其他油品。(6分)

  5.3.4.4 不得销售不合格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6分)

  5.3.4.5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标识。(4分)

  5.3.4.6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4分)

  5.3.4.7 加油站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和监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有关情况。(8分)

  5.3.5 安全管理(9分)

  5.3.5.1加油站必须取得商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等部门年检或年中检验合格证明。(3分)

  5.3.5.2 加油站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分)

   5.3.5.3 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3分)

  5.3.6 信息化建设(10分)

  5.3.6.1建立了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的加油站信息数据库,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供油及市场信息。(5分)

  5.3.6.2加油站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化设备设施,通过计算机、通讯系统、网络技术逐步实现与宁夏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www.oil.gov.cn宁夏子站)的联网。(5分)

  5.3.7 其他附属服务设备设施(13分)

  5.3.7.1 具有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和公共厕所。(7分)

  5.3.7.2坚持以人为本,在经营油品的同时,开展便利店等便民的非油品商业零售经营业务。(3分)

  5.3.7.3 加油站便利店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零售商场(店)服务质量规范》(DB64/T269-2003)的相关规定。(3分)

  5.3.8 市场信用(10分)

  5.3.8.1 加油站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5分)

  5.3.8.2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5分)

  6、评定规则及评分

  6.1 等级评定机构由自治区商务厅和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6.2 评定工作由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小组由评定组成部门派员组成。地市级商务局负责对所辖区的加油站进行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

  6.3 加油站等级评定每一年进行一次,企业应根据安排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

  6.4 经评定的加油站由自治区商务厅授予等级站标志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以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2年。

  6.5 一个加油站评定一个等级,如果企业有若干个加油站,应按各站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6.6 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星级”的加油站,将予以取消,并予以公告,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6.7 地市级商务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星级加油站的监管,对出现不符合星级加油站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星级称号,收回星级牌匾。从取消星级称号之日起,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6.8带有“必须”的条款项为否决项,“五星级”和“四星级”加油站评定中,“必须”条款项得分必须是满分,否则不予通过。“三星级”加油站评定中,“必须”条款项得分必须达到分值的90%,否则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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