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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 关于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2009-09-15 17:07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国庆中秋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市运电【2009】2216号)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中秋国庆全区节日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工作,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十一”、中秋假期正值国庆60周年,又是首次国庆、中秋双节重合形成的8天长假,保障节日市场供应、维护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甲型H1N1流感病例增加,猪肉、鸡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等,对节日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节日市场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当地市场供应安全有序。
    二、精心组织货源,积极扩大消费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庆、中秋节日市场的旺销时机,积极协助流通企业组织货源,特别是要保障生活必需品供需平稳,指导流通企业根据当地消费品市场特点和变化,扩大适销对路商品的采购,丰富节日市场供应。五市商务局要认真核实地方储备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的相关商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当出现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商务厅。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厅有关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不断深化工商、农商、银商和零售供货商之间的协作,创新促销方式,挖掘消费潜力;联合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拓展消费空间,培育消费热点;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强促销活动宣传,提振消费信心。
    三、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促销扩大消费的通知》(商建字【2008】131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各类商业促销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严防踩踏等恶性事故发生。要在节前组织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生猪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家电下乡”商品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合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反映情况
    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为及时掌握节日期间重要商品的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各市县(区)要于10月1日-8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承担宁夏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样本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前一日生活必需品市场的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和餐饮企业于10月8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0月1日至7日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上年“十一”黄金周销售数据)。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样本监测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并做好市场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于10月8日上午10点前将“十一”黄金周的市场运行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电话:0951-5066703(传真)
电    邮:daybreakyl@yahoo.com.cn
          ningxiablp@163.com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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