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宁夏商务厅 关于请提供土地使用税上调对流通企业影响有关材料的通知
2008-05-19 09:38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五市商务局,有关企业:
   
  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每年征收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这一政策变化,对仓储、物流和批发等经营场所占地面积大、利润率低的流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商务部对此事特别关注,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拟在了解全国情况基础上,研究调整相关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五市商务局和有关企业协助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实际征收标准的变化情况。(填写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税上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填写附表二,为确保可比性,请确保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数据核算占地面积大小的统一)。
   
  三、土地使用税上调对本公司的总体影响以及相关政策建议(请简要说明)。
   
  以上材料请于5月23日下午下班前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本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何金武
  联系电话:5048350(传真)
  电子邮箱:hejw@nxd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实际征收税额比较。
   2、土地使用税上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您的评论对我们改进工作很重要,请赶快发表吧!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宁夏商务信息中心 联系人:安金玉 电话:0951-6091879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